“古老哥,你这原石明明是价值30万。”
“费老弟,你胡说什么?!”
古坚望着费利,脸色有些难看。
费利道:
“古老哥,你是不是有次和老付家说过,你这原石其实只值三十万?”
“咱们两家多年交情,我又遇到困难,你不能这样坑我吧。”
古坚心中怒火蹭的一下上来了。
脸色难看地道:
“费老弟,我叫你一声费老弟不仅是看在两家交情上,更是看在你现在处境困难,可是,那只是我的一句戏言,酒后浮夸之语,如何能当真?”
“如果随便说说就能当真,那还要鉴定机构做什么?”
“关于我那块原石,你要对价钱有异议,可以去鉴定机构问,他们那肯定还有录像,而且,这块原石我光买就花了五十万,你跟我说三十万?”
古坚简直气的要死。
借个原石真是借出了一堆麻烦事。
如果他很有钱,看在两家的面上,也不会很介意。
问题是,八十万对他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。
他也有家,有店要养。
费利道:
“我不管,就三十万,你要是认,我就继续还,要是不认……”
“不认怎么样?”
古坚站起了身。
“不认我老费也不是被人欺压的主,我是绝不会当冤大头的!”
古坚都笑了,丢下一句话:
“我最后叫你一次费老弟,你好好想想吧,到底还不还我那八十万,不还的话,咱们两家交情到此为止,法庭上见!”
随后转身就走。
三个月后,过了还款约定的最后期限,而费利不仅没有还剩下的款,原石也没找到。
古坚一纸诉状将费利告上了法庭。
……
徽城法院,速裁庭。
钟小媛高坐在法台上,身穿法袍,面色严肃。
“原告凤祥店老板古坚,被告大宝斋老板费利。”
“20*3年9月10日,被告向原告借翡翠原石毛料一块,借售期间被告将毛料丢失,为此被告写下欠条,欠条日期为20*3年11月15日,欠条载明:
‘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毛料损失80万元整,分多次偿清,最终将于20*4年10月31日前还清。’
“原被告是否有异议?”
古坚道:“无异议。”
费利急了:“不是80万,是30万!”
钟小媛道:
“请被告注意所说情境,欠条载明赔偿原告毛料损失80万元,是否需要向你出示欠条?”
费利沮丧地道:“不用了。”
“被告对刚才的话是否有异议?”
“无异议。”
钟小媛继续道:
“后被告向原告抵押价值8万元原石,又通过威信先后转账两万块,两万块,四万块,一共合计16万,双方是否有异议?”
古坚费利均道:“无异议。”
“依欠条所载,被告尚欠原告64万,截止到应还款日期前,经过原告多次催促未予还清,是否有异议?”
古坚道:“无异议。”
费利道:
“我有异议!古坚的那块原石根本不值80万,只值30万,所以,我应该再还14万就可以了。”
钟小媛道:
“对被告所诉,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:
原、被告均从事翡翠原石生意,20*3年9月10日,被告以借货代销的方式向原告借出翡翠原石毛料一块,代码为hjj28,价值80万元,借售期间被告将原石丢失。
20*3年11月15日,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,载明:
‘于20*3年9月10日,费利向货主古坚借翡翠原石毛料一块,价值80万元整,由于借售期间,料子不慎丢失,现20*3年11月15日,费利自愿赔偿古坚80万元整,分期进行偿还,于20*4年10月31日前还清。’
‘还款过程中,若费利找回原石还给货主古坚,古坚可将费利已还款及抵押物全退还给费利。’
‘以上均为自愿签字,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’
欠条原件一份,复印件2份,复印件按手印签字与正本一样有法律效果。
随后,被告将编号为1587的一块原石抵押给原告。
又先后通过威信支付分三次转账赔偿原告共计80000元。
因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,被告所抵押原石(24公斤艾丽莎)于20*4年12月1日以8万元售出抵偿部分货款。
现被告尚欠原告64万元货款未归还。
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、居住证发放回执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、欠条原件、翡翠原石图片、告知书(收据)、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。
本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。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
本案中,原告与被告之间系翡翠代销合同关系,即原告将翡翠货物交由被告代为销售,双方确定价格,被告拿货时不支付货款,如货物顺利售出,原告收取双方议定的价款,如未能售出,被告将货物归还原告。
该交易模式在本地珠宝销售行业中普遍存在,是该行业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。
据此可知,原告在将案涉翡翠原石交给被告代销时,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,原石仍归原告所有。
被告借出期间,有妥善保管的义务,并应承担货物损毁、灭失的风险。
双方签字的欠条能够证实案涉原石价值为80万元,现货物丢失,致使原告遭受损失,扣减已支付的8万元及抵押原石出售价8万元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价款6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
被告抗辩,案涉原石价值为30万元,且双方约定抵押的原石不能出售。
本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欠条内容载明案涉原石价值为80万元,如果在履行期内找回案涉原石,才出现退款退抵押原石的情况。
现履行期已届满,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案涉原石价值为30万元,并原告提供原石鉴定机构录像证明其价值。
且案涉原石也未找回,结合被告自认抵押原石价格定为8万元的陈述,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,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。
综上,依照《民法典》第*****条、第*******条、第*******条,《最高法关于适用〈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*条第*款规定,判决如下:
全体起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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